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523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林双全与魏江民、马富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双全,魏江民,马富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488号原告:林双全,男,1977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贵德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魏江民,男,1975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贵德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马富忠,男,40岁,回族,住青海省贵德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双全与被告魏江民、马富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双全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魏江民、马富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双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双全撤诉。审判员 肖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党正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