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阜阳市泰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玉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泰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玉荣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初2828号原告:阜阳市泰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法定代表人:宋天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仁,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荣,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阜阳市泰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运输公司)与被告李玉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阳市泰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玉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泰和运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被告的皖K×××××车辆与原告单位的挂靠经营关系。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25日,李玉荣与我公司签订一份车辆挂靠合同,将其所有的皖K×××××车辆挂靠在我公司名下。但自2017年5月以来,李玉荣既不向我公司缴纳管理费用,也不进行车辆年审和参见保险,只是我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同时增加了我公司的风险。为此,诉至法院。李玉荣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5日,李玉荣将其所有的皖K×××××车辆挂靠在泰和运输公司名下经营,并作为挂户车辆实际车主(以下简称乙方)与泰和运输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挂靠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条、乙方车辆的基本信息:车号皖K×××××,发动机号51563823,车架号E05378。第二条、甲方对乙方所代缴的费用包括:二级维护费、税金、保险费、年审费等所有依法应当缴纳的费用。上述费用,乙方应提前缴纳至甲方,如甲方垫付,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按垫付金额以日千分之二收取相应利息,至乙方还清为止;第三条、本挂靠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劳务或雇用合同,乙方及其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等人员均不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均不存在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车辆安全运行、运输车辆货物安全、车辆收入、各项费用支出等经营事务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若因本条涉及的相关问题发生纠纷而致使甲方承担责任或连带责任,甲方不但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而且因此造成甲方的其他相应损失也应由乙方承担;……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本挂靠合同:1、挂靠车辆未按时参加年审;2、挂靠车辆未办理保险或未足额投保(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不低于50万元);3、挂靠车辆未按时缴纳甲方代缴费用及服务费;4、甲、乙双方就解除挂靠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存在上述1-2项情形时,甲方有权注销车辆……。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皖K×××××车辆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泰和运输公司,李玉荣以泰和运输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自2017年5月以来,李玉荣擅自违反合同,不进行年审,也不向泰和运输公司缴纳管理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泰和运输公司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泰和运输公司与李玉荣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李玉荣不按合同约定对车辆进行年审,也不向泰和运输公司缴纳管理费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泰和运输公司要求解除和李玉荣之间签订的关于皖K×××××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符合合同约定。李玉荣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泰和运输公司要求解除与李玉荣签订的关于皖K×××××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阜阳市泰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玉荣签订的关于皖K×××××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玉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凡昊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宫清晨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