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6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桐庐县城南街道鑫瑞装饰材料商行与杭州临安湍口镇芦荻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浙江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庐县城南街道鑫瑞装饰材料商行,杭州临安湍口镇芦荻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浙江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6982号原告:桐庐县城南街道鑫瑞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春江东路122、124号。经营者:郑彩萍,该商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双余,浙江李双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临安湍口镇芦荻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湍口镇湍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097040163F。法定代表人:徐世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汪卫,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68041398B。法定代表人:厉国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健,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系被告公司的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庐县城南街道鑫瑞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杭州临安湍口镇芦荻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浙江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桐庐县城南街道鑫瑞装饰材料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2元,减半收取1101元,由原告桐庐县城南街道鑫瑞装饰材料商行负担。审 判 长 郑洪志人民陪审员 周金伟人民陪审员 徐伟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朱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