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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张立萍与孟庆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萍,孟庆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500号原告:张立萍,女,1974年8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晴,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庆柱,男,年龄民族等不祥,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萍与被告孟庆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萍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立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国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