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宋喜忠与谷凤荣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喜忠,谷凤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707号申请执行人:宋喜忠,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谷凤荣,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宋喜忠与谷凤荣人格权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3日被执行人谷凤荣给付申请执行谷凤荣赔偿款2656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公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