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春晖支行与夏士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春晖支行,夏士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4民初10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春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杨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益民,男,汉族,1977年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夏士云,男,汉族,1968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春晖支行(以下简称春晖支行)与被告夏士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春晖支行委托代理人尚明、赵益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士云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春晖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夏士云立即支付借款本金9921.26元,消费手续费233.44元,利息647.93元,滞纳金556.62元(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12日27日,后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五按月计收至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2000元,合计13359.25元;2、夏士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1日,夏士云向春晖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该支行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内容告知夏士云,并由夏士云签字确认,夏士云领用卡号为62×××82。后夏士云因消费等原因产生借款未能按约归还,截止2016年12月27日,共欠借款本金9921.26元,消费手续费233.44元,利息647.93元,滞纳金556.62元。春晖支行认为夏士云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故提出上述诉请。夏士云未作答辩。春晖支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对春晖支行所举证据认定如下:1、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个人收入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及被告的收入情况。3、金穗贷记卡申请表、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收费标准、金穗贷记卡章程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及被告向原告申请领用信用卡及约定的权利义务。4、账户详细信息和催收资料信息、交易明细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的借款本息的事实。5、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一份,因原告未能提供支付律师代理费的相关凭证,故不能证明已支付律师代理费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21日,夏士云向春晖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该支行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内容告知夏士云,并由夏士云签字确认,夏士云领用卡号为62×××82。后夏士云因消费等原因产生借款未能按约归还。截止2016年12月27日,共欠借款本金9921.26元、消费手续费233.44元、利息647.93元、滞纳金556.62元未能归还,以致成讼。本院认为,春晖支行与夏士云之间信用卡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在借款后,夏士云理应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并支付相关费用,未能按约归还,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诉讼中,春晖支行要求支付律师代理费,因其未能提供实际支付该费用的相关凭证,本院不予支持;夏士云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士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春晖支行归还借款本金9921.26元、消费手续费233.44元、利息647.93元、滞纳金556.62元(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12日27日,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另行计算),合计人民币11359.25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春晖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34元,由被告夏士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彩先人民陪审员 刘洪贵人民陪审员 黄大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贝蓉一、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