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道海与张道亮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海,张道亮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3民初927号原告:张道海,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固镇县新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道亮,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道海诉被告张道亮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道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被告张道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道海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其耕种的属原告承包的“马家洼0.5亩、庄户东1.37亩、桃糖心0.59亩”三块土地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土地承包租金738元(2.46亩×300元/亩);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亲兄弟。1999年,原告外出务工时,将其承包地交给被告耕种,被告每年支付租金1800元。自2016年起,被告以种地不赚钱为由,不再向原告支付租金,也不愿将土地退还给原告,经多方协调未果。原告特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被告张道亮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我没有耕种涉案的三块地,不存在返还土地的问题。根据双方所举证据,结合庭审调查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是兄弟关系。根据固镇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号:农地承包权(王庄镇)第10821号]记载,原告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经营的11.54亩土地中包含有位于固镇县××村地块名称“庄户东”(地块编码3403231012120800245,实测面积1.37亩)、“桃糖心”(地块编码3403231012120800246,实测面积0.59亩)的两块土地。被告当庭自认上述两块土地现由其耕种。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或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号:农地承包权(王庄镇)第10821号]显示原告对位于王庄镇钓台村地块名称分别为“庄户东”(地块编码3403231012120800245,实测面积1.37亩)、“桃糖心”(地块编码3403231012120800246,实测面积0.59亩)的两块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而被告自认其现在耕种上述两块土地,却未能说明其耕种的法定事由,原告现要求被告返还上述两块土地,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否认自己现在耕种了原告诉称的返还“马家洼0.5亩”土地,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现在耕种了该地块,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租金738元,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就租金所作的约定,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故对原告的此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道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道海位于固镇县王庄镇钓台村地块名称“庄户东”(地块编码3403231012120800245,实测面积1.37亩)、“桃糖心”(地块编码3403231012120800246,实测面积0.59亩)的两块土地;二、驳回原告张道海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道海负担20元,被告张道亮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加堂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