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执复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业国与沃恒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沃恒继,王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执复24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沃恒继,男,196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代理人陶化军,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国喜,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业国,男,1957年7月6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复议申请人沃恒继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泗阳法院)(2017)苏1323执异1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在本院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沃恒继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泗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3执异12号异议裁定;二、发回泗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淮成审 判 员 庄业富审 判 员 吴军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 鹏书 记 员 蔡雨桐附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3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