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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3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群英与杨琳、刘仕贵、苏翠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群英,杨琳,刘仕贵,苏翠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345号申请执行人王群英,女,汉族,1955年7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杨琳,女,汉族,1973年11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刘仕贵,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苏翠蓉,女,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84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王群英申请执行杨琳、刘仕贵、苏翠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432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毛海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