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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与孙泽翔、马建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孙泽翔,马建香,魏生邦,李德荣,张玉儒,牟莲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3民初9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东街一号。负责人:贺得刚,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洋,该支行信贷部主管。被告:孙泽翔,男,汉族,1988年2月10日生,现住景泰县。被告:马建香,女,汉族,1989年10月1日生,现住景泰县。系孙泽翔妻子。被告:魏生邦,男,汉族,1960年6月26日生,现住景泰县。被告:李德荣,女,汉族,1964年6月26日生,现住景泰县。系魏生邦妻子。被告:张玉儒,男,汉族,1958年6月26日生,现住景泰县。被告:牟莲花,女,汉族,1964年2月23日生,现住景泰县。系张玉儒妻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以下简称景泰邮政支行)与被告孙泽翔、马建香、魏生邦、李德荣、牟莲花、张玉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清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泽翔、马建香、魏生邦、李德荣、牟莲花、张玉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景泰邮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六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6837.7元以及利息4473.46元(截至2017年4月26日),以及借款实际偿还前产生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6日,被告孙泽翔、马建香、魏生邦、李德荣、牟莲花、张玉儒与原告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当日,被告孙泽翔获得贷款10万元。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孙泽翔、马建香违反合同约定,拒不按期偿还借款利息及本金。被告孙泽翔、马建香、魏生邦、李德荣、牟莲花、张玉儒缺席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放款单、借据,各被告身份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6日,被告孙泽翔、马建香、魏生邦、李德荣、牟莲花、张玉儒与原告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六被告自愿组成联保小组,推选牟莲花为联保小组牵头人,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原告可以根据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30万元内发放贷款。被告任一成员自愿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不按期偿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7.38%、逾期利息按年利率9.594%执行。具体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联保小组成员未全部还清原告借款前,联保小组不得解散,小组成员均不得退出。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等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联保小组成员同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可由原告在保证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联保小组成员同意该小组成员从事的借款及保证行为,对小组成员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等。协议书签订当日,六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获得了总额为30万元的贷款。被告孙泽翔获得贷款10万元。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孙泽翔、马建香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利息及本金。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孙泽翔、马建香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孙泽翔发放贷款,被告孙泽翔、马建香未按期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该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六被告组成联保小组,各小组成员对涉案借款提供连带担保,且同意该小组成员的借款及保证行为,并对小组成员协议项下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在保证期间,原告请求被告魏生邦、李德荣、牟莲花、张玉儒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牟莲花、张玉儒、孙泽翔、马建香、魏生邦、李德荣经本院合法传唤均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享有举证质证权、抗辩权的放弃。就借款后是否偿还过借款本息、欠款数额是否属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要求六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付款利息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泽翔、马建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借款本金56837.7元以及利息4473.46元(截至2017年4月26日),2017年4月26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9.594%计算,期间偿还借款本金的计算利息时应作相应扣除,利息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日止;二、被告魏生邦、李德荣、牟莲花、张玉儒对上述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泽翔、马建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66元,由被告孙泽翔、马建香、魏生邦、李德荣、牟莲花、张玉儒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清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廷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