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十堰西田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持胜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西田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持胜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1292号原告:十堰西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十堰市张湾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持胜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北路57号溪谷天街项目111-11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付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西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持胜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西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付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十堰西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西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付某的起诉。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谭婧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