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爱寿与唐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寿,唐宪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609号原告:王爱寿。被告:唐宪国。原告王爱寿与被告唐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王爱寿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爱寿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寿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爱寿负担。审 判 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段英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