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802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告罗小红与被告张家界半岛大酒店有限公司、秦桥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红,张家界半岛大酒店有限公司,秦桥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526号原告:罗小红,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奇柱,男。被告:张家界半岛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路。法定代表人:宋正伟,公司董事长。被告:秦桥林,男。原告罗小红与被告张家界半岛大酒店有限公司、秦桥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罗小红以被告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熊江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小红以被告下落不明相关文书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半岛大酒店有限公司、秦桥林的起诉,符合民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万达亲和力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熊江的起诉。审 判 员  胡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符树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