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曾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曾彪,卢俊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29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富州北路君留苑小区。注册号:36098112000373。被执行人曾彪,男,1976年9月19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卢俊仙,女,1977年9月24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与曾彪、陆俊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曾彪、陆俊仙无银行存款、土地等财产,查到有房产一处,已依法查封,由于被执行人曾彪、陆俊仙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因此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到位。按照法定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处理其房产时再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48599.36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标的为448599.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城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1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今后处理其被执行人房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南德审判员 吴国辉审判员 刘 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