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徐志国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114号被执行人徐志国,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徐志国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慈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志国应缴纳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徐志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志国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徐志国在银行、慈利县房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登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志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红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唐美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