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朱红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朱红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75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被执行人朱红敏,女,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朱红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19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红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朱红敏名下银行存款131501.26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将被执行人朱红敏名下所有的位于管城回族区商城东路9号院商业群房2层2285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三、限被执行人朱红敏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