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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5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刘洪彬与郑延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彬,郑延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5562号原告:刘洪彬,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郑延旗,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开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现本案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尹作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俊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