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书明与唐中会、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书明,唐中会,陈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2789号原告吴书明,现住榆树市。被告唐中会,现住榆树市。被告陈莉,现住榆树市。原告吴书明与被告唐中会、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振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书明、被告陈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中会经本院��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17日,二被告经中间人唐中杰介绍,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枚,约定借期一年:自2014年6月17日至2015年6月17日。每月2分计息。并用舒心家园小区1栋3单元901室房屋作抵押,将房照交付原告。但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只给付原告利息1万元,其余本金及利息未付。经原告上多次催要2016年4月21日,被告给原告重新出具借据一枚,本金仍是20万元,利息仍按月息2分计算,仍用舒心家园小区1栋3单元901室房屋作抵押。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拖欠至今。原告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整及利息(按月利2分计息,自2014年6月17日至给付日止)。被告辩称:欠款事实属实,我同意还钱,但是我现在没有钱,没有能力偿还。但是原告多次说不要利息了。别人还欠我不少钱,别人把钱给我,我就还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被告唐中会、陈莉经中间人唐中杰介绍,从原告吴书明处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枚,约定借期一年:自2014年6月17日至2015年6月17日。每月2分计息。但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于2016年元旦给付原告1万元,其余本金及利息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2016年4月21日,被告给原告重新出具借据一枚,写明:本金20万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后被告拖欠至今。现原告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整及利息(按月利2分计息,自2014年6月17日至给付日止)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唐中会、陈莉在原告吴书明处借款,应按约及时偿还,其不予偿还,属违约行为,故原告吴书明请求被告唐中会、陈莉立即偿还借款的���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吴书明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双方对利息有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已支付的1万元虽未说明是本金还是利息,但从重新出具的借据来看,本金仍写20万元,偿还1万元在此借据之前,应认定该1万元为利息,应予以扣减。被告辩称的原告多次说不要利息了,但原告予以否认,故对被告的该辩解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中会、陈莉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吴书明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6月17日至给付日止,扣除已支付的1万元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唐中会、陈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肖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