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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卫锋与李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锋,李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44号申请执行人:王卫锋,男,1973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花玲,女,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6)陕0503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1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系华州区计生服务站职工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本院遂对其工资帐户采取冻结、扣划措施,执行回案款13310元(含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3000元、迟延履行金21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扣收执行费50元,下余1326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受偿,现该案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03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