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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恢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刘秋霞、谷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刘秋霞,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63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被执行人刘秋霞,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谷勇,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刘秋霞、谷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金执字第1780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刘秋霞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沿河路6号2号楼2单元11层39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秋霞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沿河路6号2号楼2单元11层39号房产一套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