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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执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汪跃廷、齐华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跃廷,齐华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30执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跃廷(曾用名汪跃庭),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婺源县。被执行人齐华福,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婺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跃廷(曾用名汪跃庭)与被执行人齐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无确切住所,一时难以查找到具体下落,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第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赣1130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向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危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