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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如意、吴万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如意,吴万杰,董小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如意,女,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吴万杰,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董小洁,女,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如意与被执行人吴万杰、董小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小洁代被执行人吴万杰向申请执行人刘如意偿还借款37000元,申请执行人刘如意在收到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董小洁的执行申请。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万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吴万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吴万杰尚欠申请执行人刘如意代垫款34930元及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889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万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谢作概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