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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执15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乐山三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15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乐山三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严俊林。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法定代表人:何鑫,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法定代表人:李帅,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7)川1112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山三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本金66,917.00元,申请执行费904.0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20日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陆万柒仟捌佰贰拾壹元整(小写:67821.00元)予以扣划,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地(2017)川1112民初3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