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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钟剑良与李仕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剑良,李仕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435号原告:钟剑良,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耀南,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春,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仕文,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原告钟剑良与被告李仕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钟剑良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剑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剑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5.36元,由原告钟剑良负担。审 判 员 丘国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梁凯青书 记 员 阮凤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