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侯军与卞丽影运输合同拖欠运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军,卞丽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1民初755号原告候军,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五大连池市。委托代理人刘忠喜,黑龙江刘忠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丽影,女,1978年2月2日出生,现住北安市。原告侯军与被告卞丽影运输合同拖欠运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佳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候军及委托代理人刘忠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卞丽影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候军诉称,2014年原告为被告运送砂石,从沾河运到北安,被告拖欠运费共计155,000.00元,同年7月2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此后原告多次向其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55,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卞丽影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侯军为支持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卞丽影于2014年7月29日给原告出具的155,000.00元欠据一份,旨在证明被告卞丽影欠原告侯军155,000.00元运费未予偿还。被告卞丽影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本院确定本案的事实如下:2014年春,原告侯军与被告卞丽影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侯军为被告卞丽影从沾河往北安运送砂石,价格每立方米27.00元或28.00元不等。原告侯军每次运送砂石被告卞丽影都出具小票收据,2014年7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卞丽影给原告出具155,000.00元欠据一份,并口头约定,所欠的155,000.00元运费,于2014年年底给付,此后,原告侯军多次向被告卞丽影索要未果,由此诉讼来院。本院认为,被告卞丽影欠原告侯军运费155,000.00元有欠据为证,被告应予偿还,故原告侯军要求被告卞丽影给付运费15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卞丽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卞丽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侯军运费15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00元,减半交纳即1700.00元,由被告卞丽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佳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