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5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张进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张进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5258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巍恒,广东凡立(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敏强,广东凡立(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张进军,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特克斯县,本院在审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张进军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进军价值人民币59326.98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进军相应价值人民币59326.9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翟静文审 判 员 黄俊哲人民陪审员 闻锐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卢嘉雯刘颖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