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沈双华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双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徐长江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617号原告:沈双华,男,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泉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3-2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被告: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59号。法定代表人:徐长江。被告:徐长江,男,1951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原告沈双华诉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徐长江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沈双华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双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双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沈双华负担。审 判 长 陈言平审 判 员 张殿美代理审判员 程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