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任宝忠与董书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宝忠,董书明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218号原告任宝忠,男,住柳河县。被告董书明,男,住柳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宝忠诉被告董书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7年7月3日9:40开庭,因原告任宝忠经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遇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