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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任宝忠与董书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宝忠,董书明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218号原告任宝忠,男,住柳河县。被告董书明,男,住柳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宝忠诉被告董书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7年7月3日9:40开庭,因原告任宝忠经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遇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