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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朱兆幸、孙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朱兆幸,孙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南通市政务中心*楼。负责人:张建中,主任。被执行人:朱兆幸,男,198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孙娥,女,198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朱兆幸、孙娥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南通市南通公证处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7)通南证字第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02执4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卫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