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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丁显松与丁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显松,丁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25号申请执行人丁显松,男,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丁帅,男,1989年11月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民终3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丁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5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丁显松与被执行人丁帅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崇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