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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民终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邓光文、邓红娟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光文,邓红娟,冯柱垣,XX标,卢建国,冯辉垣,冯宝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1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光文,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易忠平,广东安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红娟,女,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柱垣,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标,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建国,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辉垣,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宝华,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述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冼洪枝,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魏昊,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光文、邓红娟因与被上诉人冯柱垣、XX标、卢建国、冯辉垣、冯宝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6)粤1881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光文、邓红娟以其与被上诉人冯柱垣、XX标、卢建国、冯辉垣、冯宝华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邓光文、邓红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光文、邓红娟撤回上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6)粤1881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299.73元,减半收取5149.87元,由上诉人邓光文、邓红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奕东审判员  巢忠文审判员  成振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