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柯发治、柯梅霞、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松东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发治,柯梅霞,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松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445号申请执行人:柯发治,女,193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柯梅霞,女,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松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松东村,组织机构代码51251531-5。法定代表人:刘金清,系该村主任。本院在执行柯发治、柯梅霞和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松东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3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松东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松东村村民委员会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松东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又查明,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松东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还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案号为(2014)涵执行字第1602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7793.28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松东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金额为人民币92793.28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方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