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阳城县睿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陈利社、谷丽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城县睿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利社,谷丽雅,贾拥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471号原告:阳城县睿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新建南路。法定代表人:邢书平,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永军,阳城县睿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陈利社。被告:谷丽雅。被告:贾拥军。原告阳城县睿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利社、谷丽雅、贾拥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城县睿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城县睿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阳城县睿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小团人民陪审员 延柳田人民陪审员 马雪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郭敏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