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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金昌与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民一庭,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1695号申请执行人本院民一庭。被执行人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首,执行董事。赵金昌与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缴纳诉讼费。本院民一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和证券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424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 审 判员 李旭辉代理 审 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代) 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