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7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颜振川与陈妈赞、林丽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振川,陈妈赞,林丽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民初7350号原告:颜振川,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妈赞,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现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林丽雪,女,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现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颜振川与被告陈妈赞、林丽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宪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振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妈赞、林丽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颜振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陈妈赞、林丽雪返还颜振川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4%,自2016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9日,陈妈赞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颜振川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3%;颜振川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了该笔借款,陈妈赞出具了一份《借条》交由颜振川收执。借款后,陈妈赞仅按月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18日,此后未再还款。前述借款发生于陈妈赞与林丽雪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陈妈赞与林丽雪的夫妻共同债务。陈妈赞、林丽雪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9日,陈妈赞向颜振川借款100000元,陈妈赞就此向颜振川出具一份《借条》,其中载明“今向颜振川借到壹拾万元整,月息3分。以上借款壹拾万元整现金已收到”。借款后,陈妈赞按月利率3%向颜振川支付借款利息至2016年3月18日,此后未再支付借款利息,亦未返还借款本金。陈妈赞与林丽雪于1997年12月1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发生于陈妈赞与林丽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颜振川自愿向陈妈赞提供借款100000元,与法不悖,应当认定有效。因该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故颜振川有权要求陈妈赞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现颜振川要求陈妈赞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9日起计算的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上述借款发生于陈妈赞、林丽雪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现颜振川要求林丽雪共同返还上述债务,符合法律规定,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妈赞、林丽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颜振川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计1410元,由陈妈赞、林丽雪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宪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李 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