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302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市平安爆破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市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阳泉市平安爆破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335号申请执行人阳泉市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阳泉市平安爆破中心。申请执行人阳泉市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市平安爆破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市中级法院作出(2017)晋03民终48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确认,上诉人阳泉市平安爆破中心欠被上诉人阳泉市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货款468676.4元,分三期平均支付被上诉人,。到期后未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泉市平安爆破中心银行存款533044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利息)。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阳泉市平安爆破中心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晋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执行员  赵 军书记员  董旭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