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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侯小佩申请林国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小佩,林国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56号申请执行人候小佩,女。委托代理人张兆斌。被执行人林国瑜,男。本院在执行候小佩与被执行人林国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1执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甜甜审 判 员  陈士杰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小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