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春贵与黑龙江省新华农场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8101行初11号起诉人张春贵。2017年6月27日,本院收到张春贵的起诉状。起诉人张春贵称黑龙江省新华农场是双吉嘉园小区主体建设单位,在该小区二期工程期间,黑龙江省新华农场故意隐瞒和欺骗法院,致使两级法院没有调取到小区规划设计图纸;故意篡改《拆迁许可证》,不履行协议,欺骗被拆迁户;建设该小区11-12号主楼之间的商服楼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故意篡改建设设计单位,违法设计施工;故意造假编制《房屋面积测算报告》;克扣、截留、挪用50%国家整体拆迁危房改造专项补贴资金,以上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给起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要求法院依法判令黑龙江省新华农场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并依据民事判决书赔偿其经济损失678000。本院认为,起诉人张春贵未提供证据证实起诉状中所称黑龙江省新华农场的行政违法行为系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黑龙江省新华农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因此黑龙江省新华农场不是行政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春贵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长 侯若海审判员 刘昌泽审判员 李维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芦秋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