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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破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爽与重庆康碧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爽,重庆康碧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破申3号申请人:陈爽,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申请人:重庆康碧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第七号楼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37000010054。法定代表人:谭发金,董事长。申请人陈爽申请被申请人重庆康碧特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在本院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前,申请人陈爽自愿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爽自愿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陈爽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康碧特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审判长  刘大勇审判员  陈方玲审判员  李容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