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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4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杨新福、李云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福,李云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4681号申请执行人杨新福,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李云光,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杨新福与被执行人李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塘商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云光偿还申请人借款本经2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李云光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政府北路××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0××76),该房产因被拆除现处于无楼盘状态,暂无法处置;有坐落于瑞安市××路××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0008939,抵押于农商银行,抵押金额48万元),本院已查封,由被执行人李云光父母居住,且系唯一可居住的房产,经走访了解确无经济来源,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3、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工商局无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在浙江省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5、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走访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向村书记了解在村里尚有一处无证厂房出租于他人,但租赁期限尚未届满,且该村尚有土地征收指标,具体款项尚未落实,本院已书面告知扣划。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决定将被执行李云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云光名下坐落于瑞安市××路××号的房产,系本案的抵押物,且系唯一可居住房产,因一直由被执行人李云光父母居住,经走访了解确无经济来源,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李云光名下有坐落瑞安市汀田镇繁××××号的房产已拆迁,目前处于无楼盘状态。目前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46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潘天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池瑞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