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光德与湖北襄阳兴达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德,湖北襄阳兴达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李光德,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湖北襄阳兴达汽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典江,经理职务。被执行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世祖,公司总经理。关于李光德与湖北襄阳兴达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7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湖北襄阳兴达汽运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54.7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华兵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乔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