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胡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刑初254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甲,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1年1月16日被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5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临川区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甲盗窃一案,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3日以临检公刑诉(2017)24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车至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菜肴故事酒店二楼大厅。趁被害人徐某不备,将徐某放置在酒桌凳子上的一个咖啡色女士手提包盗走,手提包内有2.3万余元现金、一部苹果5S手机、6包硬中华香烟、一张身份证、几张银行卡等物品。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书证;2、视听资料;3、被害人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胡某甲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甲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盗窃罪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服法。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车至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菜肴故事酒店二楼大厅。趁被害人徐某不备,将徐某放置在酒桌凳子上的一个咖啡色女士手提包盗走,手提包内有2.3万余元现金、一部苹果5S手机、6包硬中华香烟、一张身份证、几张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7年2月16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胡某甲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1.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及抚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抚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胡某甲,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犯罪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能力,且系累犯。(2)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徐某2017年2月1日18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2月16日,公安民警将胡某甲抓获归案。(4)照片三张证实,被告人胡某甲盗窃时穿的衣服、裤子、鞋子。(5)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2017年2月16日扣押胡某甲持有的人民币11430元,并将该现金11430元于同日发还给被害人徐某。(6)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胡某甲家属积极协商赔偿(2.3万元整),并予以谅解。2.视听资料抚州天网监控录像光盘一个证实被告人胡某甲作案后逃跑路线。3.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1日18时许,其在菜肴故事被盗一只手提包,内有2.3万余元现金、苹果5S手机、4-6包硬中华香烟。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2017年2月1日晚上19时许,其在菜肴故事二楼大厅盗窃一个手提包,内有2.1万元现金、一部苹果手机、6包硬中华香烟、一个汽车钥匙、一张身份证、一些银行卡等物品。庭审对指控盗窃2.3万元的事实没有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二万三千余元及其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甲2001年被刑事处罚,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另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犯罪所得一切财物应当责令退赔,没收的罚金一律上缴国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卿卿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人民陪审员 周晓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晏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