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慧明与胡荣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明,胡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刘慧明,女,194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刘律则,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荣华,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原告刘慧明与被告胡荣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6民初14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胡荣华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刘慧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刘毅按判决内容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中,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该协议内容在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故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申请执行人刘慧明依据(2016)沪0106民初14793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的执行程序。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招林审判员 陈丽萍审判员 刘晓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