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83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某青诉赵某保、江西省集贤纸业有限公司、赵某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281号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对原告赵某青诉被告赵某保、江西省高安市集贤纸业有限公司、赵某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裁定书中第四页判决主文第一项:“限被告江西省高安市集贤纸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某青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0元整,已结算利息360000元合计人民币196000元整……按月息2分计算)。”现更正为“限被告江西省高安市集贤纸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某青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0元整���已结算利息360000元,合计人民币1960000元整……按月息2分计算)。”。审判员  曾高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