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6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孟庆祥与王林、王淑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祥,王淑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5号申请执行人:孟庆祥。被执行人王淑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民初38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6执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振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雪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