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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8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661号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开元路21号。法定代表人:张振荣,董事长。被告:杭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顺风路528号综合楼108室。法定代表人:陈扬。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苏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