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唐东臣、周保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东臣,周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8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唐东臣,男,194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沙河市。被执行人:周保华,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申请执行人唐东臣与被执行人周保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冀058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唐东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058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立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