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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刚与付庆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刚,付庆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841号原告:张刚,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付庆远,男,出生年月日不详,现住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刚诉被告付庆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刚负担。审 判 员  张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时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