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刚与付庆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刚,付庆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841号原告:张刚,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付庆远,男,出生年月日不详,现住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刚诉被告付庆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刚负担。审 判 员 张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时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