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田锋、德兴市江浙兴桐砖瓦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锋,德兴市江浙兴桐砖瓦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81执40号申请执行人:田锋,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山土家族自治县人,现住贵州省沿河山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德兴市江浙兴桐砖瓦厂,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黄柏乡宋家村。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厂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田锋与被执行人德兴市江浙兴桐砖瓦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8.983万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8.983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耀文审 判 员 祝文锋审 判 员 齐祎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郑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