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丁先航与菏泽市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先航,菏泽市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798号原告:丁先航,男,1991年1月4日出生,回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峰,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洁,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菏泽市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70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彪,山东曹州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先航与被告菏泽市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先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菏泽市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丁先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先航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伟 关注公众号“”